办理项目: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肇嘉浜路301号4楼注册大厅
电话总机:64220000-5427、5428
办理时限: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
1、股东大会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业公章。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