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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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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
  办理机构: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
  通讯地址:城桥镇东门路76号
  联系电话:69695293
  征收对象:本县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警、消防、公安、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福利工厂、各基建施工单位、商店、餐饮、旅馆、浴室、洗车场、医院、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包括职工中专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托老所、敬老院、公园、园林、苗圃及个体工商户等排水单位。
  收费标准: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自来水用水总量的90%计算,每吨按人民币一角二分计征。
  办理依据:
  崇府发(1987)21号;沪府发(199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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