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
办事机构: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外委员会
通讯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138号202室
联系电话: (021)6961499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17:00
办理时限: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1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办理对象:1、具有广告发布资质; 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6、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申办材料:
1、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工商);
2、广告合同复印件2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市容1份、工商1份);
3、广告内容彩稿2份(市容1份、工商1份);
4、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1份(工商1份);
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属证明及相关协议复印件3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市容1份、规划1份、工商1份);
6、1/500或1/2000地形图,地形图上标注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具体位置5份(市容1份、规划3份、申请人1份);
7、1/500或1/2000广告阵地规划或设施布置平面图,应标示广告设施与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和所附建筑物的具体尺寸5份(市容1份、规划3份、申请人1份);
8、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4份(市容1份、规划1份、工商1份、申请人1份);
9、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含平、立、剖面图及结构图)应标示广告牌面及广告设施的尺寸,以及广告底部离地标高、广告设施与所附建(构)筑物结合部的结构和尺寸4套(市容1套、规划2套、申请人1套);
10、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1份(市容);
11、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申请表1份(工商)
12、自始设置满2年的,办理延续手续时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1份(市容)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缴费依据:(1)《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市容整治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 2、缴纳标准:(1)按户外广告合同规定支付阵地费的30%计征,阵地费标准应为户外广告费的10%—30%。(2)设置专用于发布公益宣传的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后可免征市容整治费。(3)利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发布单位按实申报发布内容的面积或时间,按比例减缴市容整治费。发布单位未办理申报手续的不予减缴市容整治费。(4)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其市容整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低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征收标准。招标底数部分按广告合同规定支付阵地费的30%计征,超过招标底数部分减半计征。
办理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