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办事机构:崇明县安全生产监察局
通讯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378号
联系电话:59611156
申办对象: 1、本县市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县政府及委、办、局批准的外商独资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3、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其主要中方单位为区县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4、民营企业,非本市市属企事业参与的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5、《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第一批常用危险化学品品名表》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申办手续: 1、项目批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设施可行性审批表》; 3、如符合以下6条者,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在《安全设施可行性审批表》中予以明确批复,并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评审。 (1)大中型和限额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或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4、提供初步设计文本,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上海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 5、申报验收材料 (1)竣工验收报告; (2)《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及有关验收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同意建设
办理时限: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限:建设单位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设施可行性审批表》一起报送,安监部门在会审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2、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时限: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报送,符合要求的在会审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3、验收审批时限:在材料齐全送达后15天内进行检查复核。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发布)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97年9月2日市人大第6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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