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与申请
办事机构:崇明县渣土管理办公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职责分工: 市渣土管理处: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
办事时限: 对具备处置申报(申请)资格、材料齐备的,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请)文件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申办对象资格: 办理渣土申报手续必须是此项工程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
申办手续: 申办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当准备的材料: 1、 办理渣土垃圾处置申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建设或施工单位介绍信; (2) 工程基础开挖施工图纸; (3) 回填凭证; (4) 申报单位经办人工作证。 2、 办理渣土垃圾回填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建设或施工单位介绍信; (2) 受纳场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3) 回填合同或协议; (4) 回填渣土垃圾的来源证明(如果渣土垃圾未落实则由渣土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5) 申请单位经办人工作证。
办理程序: 1、 接受申报(请); 2、 现场勘察核查; 3、 审核审批; 4、 核发处置证。
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依据: (1)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 (2)沪价费(1994年)第208号《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 2、 收费标准: 一、出土排放(或需要回填)的申报单位无出土处置地点(或未落实回填土源),需由渣土管理部门安排卸点或落实回填土源。 收费标准 2元/吨 二、申报(申请)单位已找到出土处置地点或已落实回填料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勘测核实,办妥环境卫生管理等手续。 0.5元/吨
罚则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01年1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1 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投诉受理范围: 1、 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投诉: (1) 工地渣土排放未办理申报手续; (2) 消纳工地回填渣土未办理申请手续; (3) 车辆从事渣土运输无处置证副本; (4) 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
市投诉受理地址:武进路579号3楼(渣土管理科) 市投诉电话:63254992 邮 编:200085
县投诉受理地址:崇明县城桥镇西门路222号 县投诉电话:59624500 邮 编:202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