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预售合同,填写房产预售合同公证申请表。
1.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载有房地产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局签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3)用地红线图。
(4)房产预售对象、价格、计划。
(5)预售款的监督机构(银行或律师事务所)和监督方案。
(6)经银行或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验资证明。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代理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9)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
(10)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其帐号。
(11)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购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3)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4)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