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办事机构:县劳动保障局就业科
通讯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2楼
联系电话:59628463
申办对象:
1、举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3年以上;
3、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专业(工种)在校学员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专职的办学管理人员和专职的财会人员。
4、有相对稳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或租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
5、有与培训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具、教学实习仪器和设备;
6、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材料;
7、有健全的教学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员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8、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注册验资。
申办材料;
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上海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
2、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3、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部门承办人收到申办者和申请材料后负责具体的初审工作。
2、申办的培训机构开设有高级及高级以上专业(工种),在受理部门对该专业(工种)完成初审后,填写《高级专业(工种)复核报批表》,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复核。
3、初审和复核通过的,由受理部门办理批文,送局分管领导核准。初审和复核未通过,由受理机构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4、分管领导核准,签署核准意见并盖章。同时签发《批复》。
办理时限:
1、受理部门承办人收到申办者的申请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申办的培训机构开设有高级及高级以上专业(工种),受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该专业(工种)完成初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专业(工种)的复核意见反馈区受理部门。
3、初审和复核通过的,由受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文,送局分管领导核准。初审和复核未通过,由受理机构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4、分管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签署核准意见并盖章。同时签发《批复》。
5、经核准通过的,区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以《批复》的形式,告知申请者。经核准未通过的,区受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联系的形式将审批结果告诉申请者,同时说明原因并退回上报的申请材料。
办学依据:
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26号令)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7〗57号)
收费标准与依据:
受理部门不收费用,只收所发办学许可证工本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