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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知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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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办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知
 
受理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下列企业的申请:
  (1)本市市属企业及由市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2) 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3)要求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本区、县范围内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他单位的申请。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障科5962846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50 
 
办理机构职责:
  负责受理、审核、批准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1994]79号)
  4、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办事程序:
  1、 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上海市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上述受理部门申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受理部门申报。
  2、 对要求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申请,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办事时限
  1、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或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市福利保险处接到申请材料后,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理,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0天。
  2、经审核批准的,以电话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写明审批意见的《上海市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审核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还材料。
收费标准与依据:
  不收费。

办事纪律:
  热情服务,认真办事。掌握政策,廉洁高效。

《办事须知》
一、 办事条件
  (一)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门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二、 办事手续
  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企业预先到上述受理部门领取并填妥《上海市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报告,按“办事程序”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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