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
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评审、审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或虽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但确有真才实学;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对实行“只聘不平”的系列,在首次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7、其他必要的条件。
三、聘任程序
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要求与聘任有关的事项;
2、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3、由行政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聘任小组(对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或专业,须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或艺术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4、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签订聘约;
5、公布聘任结果,颁发聘书。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的需要,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需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岗位聘约的签订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终止聘约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聘约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各个专业不同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一般在一至三年之间,也可根据课题、项目的周期聘任。
聘约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