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一批调整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核准)下放到区(县)审批”的精神,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批权限的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崇明县财政局企业科负责本县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的审核、制证、发证和注销工作。
二、申办对象:在本县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申办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新办财政登记证时,应填报财政登记表,并附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合同、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代码证;企业在办理变更财政登记证时,应填报变更财政登记表,并附送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税务登记变更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企业在办理注销财政登记时,应填报注销财政登记表,并附送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四、收费依据: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一(2002)8号文,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核发财政登记证的工本费。
五、收费标准:
1、办理新证:80元。
2、办理变更登记:60元。
3、办理遗失补证:20元。
六、办事依据: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一(2002)8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