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申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办事机构:崇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通讯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28号
联系电话:59622816
申办手续: 申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预定的15日前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是涉外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活动,全国性、埠际性、跨区、县的活动,需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需占用马路的,在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报同意后,再向治安总队提出申请。申请大型活动的单位在向公安部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的批文; 3、活动场所的平面图以及临时需搭台的图纸; 4、举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需注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的人数、保卫力量、安全措施等); 5、工作证件的设计样张及其使用范围的说明。
办证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办理时限: 县公安局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审核完毕。
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5)1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42号文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每证收费20元。
办理依据: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第44号令发布)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