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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审批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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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项目:《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办事机构:崇明县公安局防火监督科

  通讯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万安仓路10号

  联系电话:59613701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总质量61公斤-500公斤(含本数)的单位。

  申办手续:
  1、《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申报表》;
  2、报送有使用和储存点与周围建、构筑物实际距离的总平面图,可不送光盘;
  3、上海市消防局核发的《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证》。
  4、申请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办理程序:
  领取空白《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申报表》和《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消防安全承诺书》--填表及盖章后送审--实地检查--符合标准发文(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办理时限:送审后6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上海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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