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办事机构:崇明县公安局防火监督科
通讯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万安仓路10号
联系电话:59613701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总质量61公斤-500公斤(含本数)的单位。
申办手续: 1、《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申报表》; 2、报送有使用和储存点与周围建、构筑物实际距离的总平面图,可不送光盘; 3、上海市消防局核发的《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证》。 4、申请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办理程序: 领取空白《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申报表》和《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销商店消防安全承诺书》--填表及盖章后送审--实地检查--符合标准发文(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办理时限:送审后6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上海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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