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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1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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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项目: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肇嘉浜路301号4楼注册大厅  电话总机:64220000-5427、5428

  办理时限: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手续: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6、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原件);
  7、公司章程(原件);
  8、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9、验资报告(原件);
  10、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11、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2、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13、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4、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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