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原沪民救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标准补贴”从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60元。这是从近日县救助中心召开的各乡镇社会救助“一口上下”操作员会议上传来的消息。
会议要求各乡镇社会救助“一口上下”操作员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事,切实抓好2008年的农村低保工作,对于低保标准调整后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