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申请集会、游行、示威
受理机构:
凡在本市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向举行地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申请,即在崇明县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向崇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但是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区、县的,应当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申请。
(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电话:63586591
(二)崇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地址:崇明县人民路28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电话:69615279
申请条件: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二)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需由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
(五)单位申请的,须持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六)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地完整的;
3、煽动民族分裂的;
4、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申请材料:
(一)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
(二)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四)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办理程序及时限: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举行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或者市局治安总队递交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对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立即审查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或市局治安总队立即将《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送达其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将《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送达其负责人。2、对非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或市局治安总队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或者约定的时间、地点将《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送达其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或者约定的时间、地点将《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送达其负责人。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办理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三)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