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入伍注销和复员军人恢复户口
办理机构:公安各派出所
办理时间:派出所周一至周日(8:30-16:30)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对象:应征入伍的公民;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
办理程序: 居民应征入伍,须由本人或户主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在办理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回沪申报户口登记凭《退伍军人申报户口证明信》或盖有“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专用章”的《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或《上海市复员干部、退伍军人、专业(退休)志愿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在一个月内向安置入户地的所属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