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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4-09-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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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
 
办理机构:公安各派出所、市局制证中心
 
办理时间:派出所周一至周日(8:30-16:30)
 
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时,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可申办快证。
 
办理程序:申办快证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居民户口簿》、单位或街道、乡镇(居、村委)证明,三张近期(指六个月内)居民身份证1寸标准相片,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
     快证申请由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证专职民警受理,负责审核快证申办材料,填写《居民身份证审核表》等,材料装入快证专用信封后用封条封口。
     市公安局制证中心必须在收到申办人递交的居民身份证快证专用信封之日起,7日内完成证件制作。申办快证人必须亲自持《户口簿》专用信封到市局制证中心(地址:福州路185号西小门)办理制证、领证手续。
     2003年9月10日起,本市派出所开始实行快证“网上制证”,但水上、大学派出所以及因冷僻字等特殊情况暂不实行快证“网上制证”,快证仍按愿规定执行。实行快证“网上制证”后,申办人凭派出所出具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领证单》《户口簿》,在领证日期(受理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到市公安局制证中心(福州路185号西小门)取证。
 
收费标准:加快身份证工本费人民币伍拾元。
 
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7)第27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7)第48号。

办理依据:关于转发市局治安总队《关于开设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的意见》的通知,沪公发(1998)12号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网上制证”工作的通知》[沪公治通(200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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