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申请条件:
1、学生全家户籍跨区县变迁的。 2、知青子女户籍已迁回本县的。 3、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4、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高中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二、办事程序:
转学转学学生,应携带《户口簿》、《学生成绩册》,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申请联系单》,外地学生可带《转学证明》。
中学及转入城堡两镇小学学生转学,凭上述三种证件,经县主管部门(基教科)审核同意后确定转入学校,并为双方学校出示《转学通知书》,家长持《转学通知书》连同上述三种证件到相应中学办理学生学籍转移手续,《转学申请联系单》填妥后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留存。
非城堡两镇小学学生转学,凭上述三种证件,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小学联系,经转入学校核准同意盖章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申请联系单》由转出学校保存,并为转入学校出示《转学证明》,同时提供该生的学籍档案资料。如对口学校因班级学额过多无法接收,再到县教育局由基教科安置到附近的其他小学。 本市学生转学,接受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擅自决定其升、留级。
三、办事时限:
转学办事时间:开学前一周 。
四、办事依据: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1998)75号〕
五、办事部门:
崇明县教育局基教科
地点:崇明县教育局303、304室(新崇北路308号)
电话:59611805、59613558
监督电话:5961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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