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十一月初,我骑助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村建造的水泥路上,因林某在路面上晒满了稻谷,在拐弯处我连车带人倒地,造成小腿骨折。经医院住院诊治,已化去医疗费3000余元。我向林某提出索赔,但林某拒绝赔偿。请问:林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答:每当收获季节,一些居民为贪图方便将收割的粮食放置水泥路面凉晒的现象屡见不鲜。尽管政府管理部门广泛宣传,明令禁止,然陋习难改,因路面凉晒粮食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仍时有发生。
你咨询的事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林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法理上分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而你要求林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均已具备:你作为受害人存在骨折、住院和化去医疗费3000余元的损害事实;林某将收割的粮食放置水泥路面凉晒的行为与你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林某存在应当预见占用路面凉晒稻谷可能损害行人的过错:林某的行为违反了擅自占用路面堆肥、晒粮、打场的规定,具有违法性。因此,林某应当对你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你可以根据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向林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提示:随着崇明公路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县政府实施的“村村通”实事工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白色(水泥)路面日渐增多。违法侵占路面、擅自堆放物品,不仅是一些居民的不良陋习和不文明行为,而且严重妨碍了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极易造成安全隐患和纠纷。政府主管部门希望这些居民,汲取本案当事人林某的教训,自觉排除妨碍,确保道路畅通,做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明公民。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