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的农村干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频繁,民间借贷司空见惯,由此出现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有人疏忽大意遭受受损,有人故意设陷坑害他人。请黄律师举案说法进行宣传,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
答:借条是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使用过借条。但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或大意,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常见的纠纷和争议有:
文字歧义。甲向乙借5万元,出具借条一份。数月后甲归还1万元,遂要求乙将原借条撕毁后重新书写借条一份:“甲借乙现金5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还有、尚欠”。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乙未能进一步举证甲仍欠其4万元,因而其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代写借条。甲持已写好的借条向乙借款1.5万元,甲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5万元交给乙。后甲向乙索款时,乙拒不认帐。甲无奈起诉,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乙所写。甲的诉讼请求未能得以支持。
以收代借。甲向乙借款2万元,甲出具字据一张:“收条,今收到乙2万元”。乙起诉法院后,甲称其向乙所写收条系乙欠其2万元,因乙原所写的借据已丢失,故向乙出具收条。
财物不分。甲为乙代销茶油,甲出具凭据为:今欠乙茶油款毛重500元。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但究竟是茶油款500元,还是茶油毛重500斤,仅从文字难以准确辨别。
自书借条。甲向乙借款1200元,乙自己将借条写好,甲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甲持乙所签名的欠条起诉1.2万元。后查明,乙在12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甲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借条两用。甲向乙借款1.8万元。出具借据一份:“借到现金1.8万元,甲某”。后甲归还该款,乙以借据丢失为由,向甲出具收条一份。数月后,第三人丙某持甲所写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万元。
计息未写。
甲向乙借款15万元,期限3年,约定月息6%。乙考虑双方是熟人,未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甲依据乙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乙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为由拒付利息。
律师提示: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如不具备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