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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足球骨折 撞人者免责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6-0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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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儿子是一名中学生,暑假里与几名同学分两组进行足球比赛。在踢球过程中,因小海动作过大、过快致两人相撞倒地,我儿子右脚骨折。经医院诊治共支付了医疗费8000余元。小海的家长除前来医院探望时给了500元外,表明不再负担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请问:我们可以起诉小海及其家长承担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责任吗?
  
  答: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两人是在足球比赛中,为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导致你儿子人身损害。
  《民法通则》规定了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其中加害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由于体育比赛的特殊性,小海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你儿子的行为。足球比赛是一种十分激烈的竞技性对抗运动,这种运动必然使参赛双方身体发生直接碰撞,从而使参赛者的人身安全伴随隐患。你儿子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活动,在民事法律上适用“受害人同意”原则,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实际作出甘愿承担后果或致害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当损害后果或致害风险发生时,致害人得以免除赔偿责任。
  体育比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成为体育竞赛各方自觉遵守的惯例,也是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风俗。足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属于对抗性较强的一种竞技体育运动。参加这项运动的人都应当意识到有可能伤及他人,也可能被他人所伤。自愿参加该项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愿冒险的行为。你儿子没有证据证明小海有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或有故意加害行为,其人身受到伤害,属于竞技过程中的一种意外事件,因此小海及家长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近年来,学生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时间、场所、组织者和活动的性质有异,引发的纠纷和处理原则也不尽相同。青少年学生无论在校内外开展体育活动,均应确保安全措施。学校、家长更要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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