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个星期,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三盒化妆品,回家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了。第二天,我前去要求退换。售货员称大厅里有告示“清仓甩卖,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由于我购买时比较匆忙,没有看到这个告示,而售货员坚持不予退换。请问,商场的告示管用吗?
答:你要求退换的理由成立,商店和售货员的做法错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并不因为商店有不能退换商品的告示,就必然不能退换商品。如果这种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告示的内容是无效的。
你虽因疏忽未看到商场里的告示,也未仔细检查包装盒上的有效期就买下了商品,但商场作为经营者同样有提供合格商品和服务的法定义务。而且,你作为消费者,也是以信任经营者会依法提供合格的商品为前提才买下商品的。同时,该商场出售过期的商品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你购买的化妆品已经过期,这是一种有缺陷的商品,即使是清仓甩卖,经营者也不应该在不加以说明的情况下,销售有质量缺陷的商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商品存在缺陷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商场可以做出一些店堂告示,但是这些告示应当以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为前提。该商场却以店堂告示的方式规定“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该告示的内容是无效的。因此,你完全可以依此法律规定与经营者进行交涉,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