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结婚后,因丈夫沈某不能生育,我们共同收养了女儿小丽。前年我们协议离婚,小丽跟我生活。但沈某至今没有给小丽一分钱抚养费。我独自抚养小丽很困难,眼看小丽该上中学了,我多次找沈某协商,沈某认为小丽不是他的亲生女儿,且已和我离婚,他和小丽已没有收养关系,没有抚养小丽的义务。请问他这种说法成立吗﹖
答:你来信所询问的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子女在夫妻离婚后,原有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你的来信内容看,你和沈某离婚时,沈某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沈某在小丽成年以前不得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沈某认为离婚后即与小丽不存在收养关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养子女属拟制血亲,养子女同亲生子女的权利地位是一样的。《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沈某仍有抚养小丽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如果你向沈某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后,沈某仍不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你有权以小丽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承担抚养义务,也可以建议送养人解除小丽与沈某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解除小丽与沈某间收养关系的诉讼。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