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生产企业职工,因近两年公司效益滑坡,从2003年9月开始,公司停止发放工资,而代之以发放公司产品,以批发价折抵工资,对此公司职工议论纷纷,公司领导解释说产品销路不畅,没有现金发给大家。请问:公司以产品抵发工资的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首先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公司以产品抵发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依据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形式替代。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月17日颁发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建议你与所在公司进行协商,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如若置之不理,你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