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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还需赡养父母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2005-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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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夫妇年近八十,育有二女一子,均已成家。在日常生活中,二个女儿对我们既护理,又承担生活费用。小儿子因在外地工作,对我们很少有经济上的往来。春节期间,小儿子来信提出放弃继承我们所有财产,同时明确提出由二个女儿负责赡养我们。请问,小儿子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婚姻家庭立法的要求。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附加任何条件来拒绝履行这一义务。任何附加条件或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
  你们年事已高,身体欠佳,正是需要子女给予经济上扶助、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时候,作子女应该同心协力,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而不得推卸自己的责任。你小儿子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是十分错误的,应和其姐姐共同分担赡养老人的费用。
  在社会生活中除了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外,还有些子女以其他原因拒绝赡养父母,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曾给子女带来心灵上的伤害;子女在年幼时,父母因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觉得在分家产时没有分得家产或分家不公等等。律师认为,这些原因与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并不是一回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能附带任何非法条件,更不能讨价还价。对于因上述原因不愿赡养父母的子女,应先对其进行教育,促使他们自觉履行赡养的义务,必要时可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父母受其子女赡养的权利。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亚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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